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民终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丁立品与张冠朴、张云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冠朴,丁立品,张云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冠朴。委托代理人史向东,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莹辉,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立品。原审被告张云昌。上诉人张冠朴因与被上诉人丁立品、原审被告张云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三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冠朴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冠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冠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5元,由上诉人张冠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亚玲审判员  张 晔审判员  赵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