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宗秀长与苗正建、王平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秀长,苗正建,王平彬,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377号原告宗秀长,农民。委托代理人宗克信(系原告之侄,特别授权),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昭严(特别授权),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正建,农民。被告王平彬,农民。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小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岩(特别授权)。原告宗秀长与被告苗正建、王平彬、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3月2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下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秀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人民币1270元,由原告宗秀长负担。审判员 于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颖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