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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民终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金秀、张丽丽、张男男、张斌斌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鹤壁供电公司、张全志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原金秀,张丽丽,张,张斌斌,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鹤壁供电公司,张全志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终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金秀,女,1960年11月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丽,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男,女,1989年4月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斌斌,男,1989年4月6日出生。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付佩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鹤壁供电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164号。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振中,男,1987年1月5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张长海,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全志,男,1952年11月28日出生。上诉人原金秀、张丽丽、张男男、张斌斌与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鹤壁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鹤壁供电公司)、被上诉人张全志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金秀、张丽丽、张男男、张斌斌于2015年3月12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淇滨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原金秀、张丽丽、张男男、张斌斌与鹤壁供电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丽丽、张男男、张斌斌及其与原金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付佩杰,上诉人鹤壁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振中、张长海,被上诉人张全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金秀、张丽丽、张男男、张斌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金秀、张丽丽、张男男、张斌斌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金秀、张丽丽、张男男、张斌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44元,减半收取2022元,由上诉人原金秀、张丽丽、张男男、张斌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翁煜明审判员  王宏春审判员  甄瑛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