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智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王智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330号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巩志永,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静,女,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职员。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王智发,男,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智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陕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