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4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赵世祥与周口安怡实业有限公司、周口市长融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祥,周口安怡实业有限公司,周口市长融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买东杰,于冬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4582号原告赵世祥,男,汉族,1951年12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李运良,系周口市川汇区蔬菜法律服务所主任。被告周口安怡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天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周口市长融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天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买东杰,男,回族。被告于冬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祥诉被告周口安怡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周口市长融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买东杰、被告于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世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 海审 判 员 毛 军人民陪审员 黄秀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