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执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新都区新都镇永强建筑机具租赁站、万利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都区新都镇永强建筑机具租赁站,万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字第132号申请人新都区新都镇永强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新都区新都镇瓦店村5组,组织机构代码:72032758-9。负责人曾华明,业主。被申请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前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蒋新桃。申请人新都区新都镇永强建筑机具租赁站因与被申请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新都区新都镇永强建筑机具租赁站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都区新都镇永强建筑机具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茜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