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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3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阚俊国与如皋市互益浆纱有限公司、冒亚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俊国,如皋市互益浆纱有限公司,冒亚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3348号申请执行人阚俊国。被执行人如皋市互益浆纱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原桃园。法定代表人冒亚泉。被执行人冒亚泉。申请执行人阚俊国与被执行人如皋市互益浆纱有限公司、冒亚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0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如皋市互益浆纱有限公司、冒亚泉偿还阚俊国借款本金572000元及自2014年1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负担4897元、保全费3520元,由如皋市互益浆纱有限公司、冒亚泉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由执行员吴宣泽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7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97元、保全费3520元,执行费8822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如皋市互益浆纱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两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因如皋市互益浆纱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案涉案较多,另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如皋市互益浆纱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如皋市城南街道天堡村16组所有的厂房和设备,现已进入拍卖程序,待后处置。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冒亚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0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吴宣泽执行员  豆 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