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一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滦县滦州古镇商贸有限公司与阚志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县滦州古镇商贸有限公司,阚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一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滦县滦州古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勇,总经理。被执行人:阚志军滦县滦州古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阚志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阚志军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国审判员 张金萍审判员 马友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师智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