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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一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滦县滦州古镇商贸有限公司与阚志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县滦州古镇商贸有限公司,阚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一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滦县滦州古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勇,总经理。被执行人:阚志军滦县滦州古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阚志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阚志军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国审判员  张金萍审判员  马友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师智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