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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江苏国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开发区长江路北侧与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国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案由:加工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商初字第05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05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按执行完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