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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终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杨燕红与吕海明、宁波日进前景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海明,杨燕红,宁波日进前景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海明,宁波日进前景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燕红,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吕运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晓丽,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日进前景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宋家漕村。法定代表人:吕海明,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吕海明为与被上诉人杨燕红、宁波日进前景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上诉人吕海明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吕海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328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赵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