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0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左州社区居民委员会新街第八居民小组与金新友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左州社区居民委员会新街第八居民小组,金新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02执5号申请人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左州社区居民委员会新街第八居民小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金新友,务农。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左州社区居民委员会新街第八居民小组与被执行人金新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左州社区居民委员会新街第八居民小组与被执行人金新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5)江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付敏审 判 员 韦 剑代理审判员 杜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薪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