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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执2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黄椿茗与何枚芳借款合同纠纷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254-2号申请执行人黄椿茗,男,生于1990年12月10日。被执行人何枚芳,女,生于1987年3月24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竹县人民法院(2015)大竹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当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枚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枚芳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九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