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2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汤克、陶冶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汤克,陶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219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负责人:宋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思涵,该单位员工。被告:汤克,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怒江街111-23号2-1-1。被告:陶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告汤克、陶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汤克、陶冶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3263.56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汤克、陶冶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3263.56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育红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卓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