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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陈青苗与被执行人唐时满、许惊蛰、石台县牯牛降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青苗,唐时满,许惊蛰,石台县牯牛降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2执53号申请执行人:陈青苗,男,汉族,住安徽省石台县。被执行人:唐时满,男,汉族,住安徽省石台县。被执行人:许惊蛰,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石台县牯牛降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法定代表人:唐时满,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青苗与被执行人唐时满、许惊蛰、石台县牯牛降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3)池民一初字第00045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唐时满、许惊蛰、石台县牯牛降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时满、许惊蛰、石台县牯牛降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06660元(含案件受理费20760元,执行费35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小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经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