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03执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素素与林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素素,林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103执1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素素,女,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629。被执行人:林瑶,女,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56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林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林瑶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林瑶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1285元。2、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树雄审判员 冯道坤审判员 苏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