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338号原告肖某某,男,1955年1月8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57年1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宁建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