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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338号原告肖某某,男,1955年1月8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57年1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宁建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