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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民初7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韩红霞与聂江丽、赵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红霞,聂江丽,赵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732-1号原告韩红霞,女,1977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渑池县。委托代理人武丽霞,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聂江丽,女,197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赵雪峰,男,197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红霞与被告聂江丽、赵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红霞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赵雪峰所有的帕萨特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豫M×××××),并以其银行存款60000元(开户银行及卡号:渑池县邮政储蓄英豪镇储蓄所6217995050003687585)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红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赵雪峰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豫M×××××)。二、冻结原告韩红霞的银行存款60000元(开户银行及卡号:渑池县邮政储蓄英豪镇储蓄所621799505000368758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杨永青审 判 员  孙松涛人民陪审员  史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燕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