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1民特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苑靖与刘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1民特81号申请人苑靖,男,63岁,汉族,户籍地五原县。申请人刘敏,男,27岁,汉族,户籍地五原县。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了上列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燕啸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上列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五原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主持调解,达成了“人调字(2016)第123号调解协议:申请人刘敏赔偿申请人苑靖各项损失11万元,由蒙LCY3**投保的保险公司直接赔付苑靖。其他损失双方自行承担,赔偿给付后双方再不做任何纠缠。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申请人达成的人调字(2016)第113号调解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燕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萧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