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青岛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秀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秀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642号原告青岛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78号。法定代表人:李灵光,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爱兰,山东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山。委托代理人李月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主动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等义务,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春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月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