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吉林化工学院与吉林京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化工学院,吉林京源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吉林化工学院,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号,法定代表人曲永印,院长。委托代理人赵文生,男,现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吉林京源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桥路6号。法定代表人冯国栋,经理。原告吉林化工学院诉被告吉林京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份技术咨询合同。原告履行相应义务,被告却未付合同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咨询费以及损失36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案由为技术服务合同,该案由不属于本院受案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化工学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相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