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宗林与被执行人陈亚平、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林,陈亚平,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1666号申请执行人李宗林,男,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郑宝珠、吴冬梅,福建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亚平,男,1967年1日25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镇平川路220-10号,组织机构代码68088594-8。法定代表人陈亚平,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组所第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北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20层区,组织机构代码61100007-7。法定代表人陈亚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6479号民事判决书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亚平、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海富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70943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曾祥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珮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