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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黄志胜、黄志利等与卢龙县木井乡鑫发铁选厂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胜,黄志利,卢龙县木井乡鑫发铁选厂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2084号原告黄志胜,男,1974年10月12出生,汉族,卢龙县。原告黄志利,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卢龙县。被告卢龙县木井乡鑫发铁选厂,住所地卢龙县木井镇西顾庄村北,注册号130324200010047。法定代表人王新波,该厂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胜、黄志利诉被告卢龙县木井乡鑫发铁选厂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胜、黄志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志胜、黄志利负担。审 判 长  解志民审 判 员  邸德军代理审判员  司郑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君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