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吴贺福与天津汇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贺福,天津汇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2561号原告吴贺福,农民。被告天津汇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办公地址天津市宝坻区环城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何顺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彦明,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贺福与被告天津汇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金晓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