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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江培炎与秦新艺、许伟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培炎,秦新艺,许伟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执11号申请执行人:江培炎,男,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0332。委托代理人:黄南、魏佩芬,、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秦新艺,男,住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9933()。被执行人:许伟玲,女,住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0629()。系秦新艺妻子。江培炎与秦新艺、许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4)揭中法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秦新艺、许伟玲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清偿江培炎人民币140万元及该款利息(从2014年3月6日至同年6月5日按月利率2%计,从2014年6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江培炎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秦新艺付还江培炎140万元,本案秦新艺、许伟玲余的债务本息,江培炎给予减免。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江培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因此,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2执1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惠春审 判 员  廖泽华代理审判员  陈越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耿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