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丽香与被告杨晓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香,杨晓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33号原告杨丽香,女,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肇东市向阳乡五星村小王家屯45号。居民身份证编码232303197706074020。被告杨晓波,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湿地福苑B15-3-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香与被告杨晓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丽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丽香负担。审判员 方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