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3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丽香与被告杨晓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香,杨晓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33号原告杨丽香,女,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肇东市向阳乡五星村小王家屯45号。居民身份证编码232303197706074020。被告杨晓波,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湿地福苑B15-3-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香与被告杨晓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丽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丽香负担。审判员  方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