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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1887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户籍地同上。被告李某乙,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孙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