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1887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户籍地同上。被告李某乙,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孙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