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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行字第14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蔡贤征与卢文旭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贤征,卢文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1427-1号申请执行人蔡贤征,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卢文旭,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蔡贤征与被执行人卢文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狮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卢文旭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蔡贤征款项38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蔡贤征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卢文旭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卢文旭的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对被执行人卢文旭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狮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