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1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祖荣,张垂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279号原告黄祖荣,女,汉族,生于1961年1月17日,住汉阴县双乳镇三同村7组,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6101173422。被告张垂贺,男,汉族,生于1959年5月8日,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590508341X。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祖荣诉被告张垂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祖荣以与被告张垂贺私下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祖荣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祖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黄祖荣自愿负担。审判员 兰华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