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志刚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龙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杨志刚,男,汉族,1971年6月30日出生,辽源市水务集团员工。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西宁街1委*组。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在勇,公司总经理。原告杨志刚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查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在原告杨志刚住房附近设置了通讯基站,因对原告生活造成影响,原告要求被告拆除位于原告住宅附近的通讯基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志刚同意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之前一次性补偿原告杨志刚8500.00元(含诉讼费)。二、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原告不再主张此前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在龙山区站前小学原告杨志刚住房附近设置通讯基站的相邻纠纷。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承担。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长生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孙锡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禹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