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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和与李仁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李仁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862号���告李和,男,84岁,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双辽种羊场。被告李仁山,男,55岁,汉族,无业,现住双辽种羊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与被告李仁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和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占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