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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3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穆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穆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03民初94号原告王某,无业。被告穆某甲,无业,现羁押于岳阳市强制戒毒所。原告王某与被告穆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任亚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景、人民陪审员方孝良组成的合议庭,在岳阳市强制戒毒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王某,被告穆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穆某乙。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打架相骂,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穆某乙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穆某甲答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也同意自己抚养穆某乙,并独立承担抚养费,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自己父母的10000元原告应与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王某与被告穆某甲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穆某乙,××××年××月××日在岳阳市云溪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穆某乙一直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穆某甲有吸毒的恶习。再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穆某甲所陈述的10000元债务原告不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有吸毒的恶习,严重影响夫妻关系。同时被告当庭也同意与原告离婚,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穆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穆某乙的抚养问题。穆某乙一直随原告王某生活,穆某甲又因吸毒被羁押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穆某乙由王某抚养较为适宜。穆某甲应支付穆某乙的抚养费,考虑到现在的生活水平以及穆某甲的收入情况,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较为适宜。被告穆某甲答辩称原告需承担共同债务的问题,因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债务的真实性,原告对此债务也不予认可,本院对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穆某甲离婚。婚生子穆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穆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其有独立生活能力时为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100元,被告穆某甲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亚波审 判 员  徐 景人民陪审员  方孝良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持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