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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民再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闫宝洁、李英峰等与闫宝洁、李英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闫宝洁,李英峰,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冀民再51号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再审上诉人):闫宝洁。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再审被上诉人):李英峰。申诉人闫宝洁因与被申诉人李英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承民再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冀检民行抗(2015)09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冀民抗字第7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一、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闫宝洁接收李英峰为经营洗浴中心所购置的物品,并接管该租赁房屋(已履行完毕);二、闫宝洁一次性给付李英峰38万元人民币(已履行完毕);三、其他事项互不追究。一审案件诉讼费15850元,二审案件诉讼费15850元,共计31700元,李英峰负担9510元,闫宝洁负担22190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已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英春代理审判员  张新峰代理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