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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仇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797号原告仇某。委托代理人仇雷,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仇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因原、被告在起诉后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仇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仇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权的正当处分,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仇某承担。审 判 员  曾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曹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