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谭某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75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曾用名:谭德光),男,壮族,无业。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6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南宁市公安局凤岭派出所于对被告人谭某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2015)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铮、书记员刘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被害人黄某甲在南宁市青秀区刘圩镇良合村那布坡承包了一片山林,种植了1000亩巨尾桉树林。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谭某雇请民工到那布坡“六东岭”盗伐被害人黄某甲种植的巨尾桉树林木。经南宁市兴绿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盗伐现场进行鉴定,被盗伐林木树种为巨尾桉(速生桉),被盗伐面积为0.19公顷(2.85亩),立木蓄积量为29.2立方米。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谭某到南宁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律法规,盗伐他人承包种植的林木29.2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辩称其砍伐的林木为黄某甲种植在其所承包林地上的树,其行为应构成滥伐林木罪。经审理查明,黄某甲与被告人谭某曾因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刘圩镇良合村那布坡“六东岭”(良合村5林班2小班)的巨尾桉树林木权属发生过纠纷,至今未解决。2014年11月23日,谭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相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雇请民工将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刘圩镇良合村那布坡“六东岭”(良合村5林班2小班)的巨尾桉树林木砍伐,并将部分被砍伐林木出售获利7600元。公安机关已将前述被砍伐巨尾桉树林木21.9798立方米发还黄某甲。经调查,本案被砍伐林木树种为巨尾桉(速生桉),被砍伐面积为0.19公顷(2.85亩),立木蓄积量为29.2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谭某于2014年12月19日到南宁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谭某已将前述出售砍伐林木获利7600元退还黄某甲,且已获得黄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系黄某甲报案。2、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谭某于2014年12月19日到南宁市森林公安六大队投案。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谭某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南宁市青秀区农林水利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截止2015年10月26日,南宁市青秀区农林水利局未就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刘圩镇良合村那布坡“六东岭”良合村5林班2小班开具过林木采伐许可证。5、桂木检单04567031号木材检尺码单证实:砍伐现场剩余的林木材积为10.8964立方米。6、送货单(编号为0011043)证实:被告人谭某卖到伶俐镇木材加工厂的木材数量为11.0834立方米。7、收条2份分别证实:黄某甲已收到被告人谭某退还的7600元,黄某甲已收到南宁市公安局六大队交来的本案中谭某砍伐的巨尾桉林木21.9798立方米。8、检讨书证实:被告人谭某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请求从轻处理。9、谅解书证实:黄某甲已就本案对被告人谭某表示谅解。10、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证实:2005年黄某甲承包了刘圩镇良合村那布坡1000亩的林地,使用期限为20年。(二)证人证言1、黄某甲的证言证实:(1)2014年11月25日上午10时左右,护林员电联其称其种植的巨尾桉林木被人盗伐,其遂派滕某前往查看。后滕某电联其自己拦到木了,叫其马上赶过去。其赶到现场后查看后确定那车约有10立方的桉原木就是从其种植巨尾桉林木的山上拉出来的。山里的林木已被全部砍到,截成2.6米长,尾径6公分以上的规格材。山脚下还有而黄某甲山里的林木已经全部被砍倒,林木被截成2.6木长,尾径在6公分以上的规格材,并且全部集堆到山脚下。盗伐面积约4亩,山脚下还有4立方米没有拉走;(2)具其调查,谭某在11月24日已经拉了一车约10立方米到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木材加工厂卖了;(3)谭某的林地在其所承包的林地里面,但是谭某没有将林地承包给其。其承包的林地与谭某的林地在承包林地的时候,地界已经划分清楚了,也不存在纠纷,其种植的林木是在其承包林地范围内。其砍伐第一期的时候,谭某提出有纠纷,因为当时谭某没有搞清楚地界,认为种到他的林地就提出来不给砍,后来其说划分地界的时候已经很明确了,后来谭某没再说什么,其也顺利砍伐完第一期林木了。2、滕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5日,黄某甲电联其称有人偷砍林木,叫其去自己种植的巨尾桉林地查明情况,后其与黄某乙骑摩托车前往林途中,看见谭某和一名司机驾驶着车牌号为桂01-976**的农用车拉着一车木材出来。其就问谭某为何砍伐黄某甲的木材,谭某称林木是自己的,并立刻让司机倒下木材后走了。车上装是桉木,规格为(6-14)*260厘米,约有11立方米。谭某一共砍伐的林木约有3亩,是第二代萌芽的林木。3、黄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5日,滕某电联其称有急事去黄某甲的造林基地,后其与滕某骑摩托车前往林途中,看见一车木材拉出来,其与滕某让对方停车,且滕某不让对方倒木,阿三叫司机倒完木后离开了。车上装是速生桉,规格为(6-14)*260厘米,约有10立方米,是刚砍下来的木材。4、廖某往的证言证实:(1)2014年11月24日谭某电联其驾驶其的农用后推车(桂01-976**)到那布坡的一片林地拉自己的木材销售,运费是400元一车。其到了现场看到谭某和六个工人在那里砍伐林木。其装满木材后(约11立方米)就拉到原伶俐水泥厂木材加工厂卖给一个叫莫某的木材老板。次日,谭某又叫其去上述地点装木材去销售,其装好木材开出去约600米时被两名骑摩托的男青年拦下,不让其走,其遂电联谭某。后谭某来后让其将这车木材倒掉,那两个男青年不让倒。后其倒掉木材后离开了。被前述两名男子拦下的那车木材约有10立方米;(2)谭某让人砍伐的林木约有3亩,砍伐林木中间有一块约2亩的荒林地,其听谭某说那块荒林地是他家的。谭某是围着那块荒林地两边砍伐林木。谭某砍伐的林木已经砍了一批,现在砍伐的是萌芽的林木,是黄某甲来承包那布坡林地种植的,黄某甲已经砍伐了一批。现在谭某砍伐的约3亩的林木是谭某向黄某甲提出那3亩林木是黄某甲当时将苗木种到了谭某的林地,黄某甲砍伐林木时就留下了那约3亩林木没有砍伐,待处理清楚再砍。5、陆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4日12时,谭某电联其称有一车桉原木要销售,于是其帮谭某联系到原伶俐水泥厂木材加工场的一个木材老板莫某,叫司机廖某往将那车木材拉到莫某的木材加工场。那辆车的车牌号为桂01-976**,是一辆农用后推车,卖得的木材款为7600元。6、李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2日下午6时左右,谭某来那布坡里找了5个人到坡里的山上扛木装车,每天130元。23日7时左右,其和其他4个人来到山上,帮他把砍下来的木扛一起归堆,然后装车,一共做了2天半。24日和25日上午8时左右,李某等人都在扛木装车,装完后就回家了。25日中午,谭某电联其们称不要去扛木了,拉出去的木被拦住了,等事情解决后再来做。7、莫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4日10时,陆某电联其称有一车桉原木要不要,双方谈好木价钱后其就叫陆某拉过来。后其就电联外甥覃某签收这批木材。送货单上的签名是覃某签其的名字,其不清楚木材的来源,木材也没有木材运输证。8、覃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4日14时许,莫某电联其称等下陆某老板有一车木材送过来,让其负责签单和倒木材的工作。后有一车木材到加工场后,其在木材检尺单上签的是莫某的名字。木材没有运输证也没有付款,木材款是莫某和陆某结算的,其也不清楚木材的来源。9、杨某的证言证实:1982年分责任山时,其为2队会计,参加负责分责任山,平均每户4亩左右。2003年黄某甲承包其坡“六东岭”约1000多亩种植巨尾桉林木时,谭某约4亩的责任山林地也在黄某甲承包地里面,但是谭某未承包给黄某甲。黄某甲种植巨尾桉林木时,谭某的林地已经种了约2亩左右,还剩2亩左右未种。因此,其认为黄某甲种植巨尾桉林木时,确实种到了谭某的责任山林地里的一部分。(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谭某供述:黄某甲于2004年在良合村那布坡“六东岭”承包了1000多亩林地种巨尾桉树木。其在“六东岭”有一块约4亩的林地与黄某甲承包的林地相邻,其未承包给黄某甲,但黄某甲种植速生桉时种到了其的林地里,当时其未提出来是因其在外打工,回家知道此事时林木已经长大。2009年底,黄某甲砍伐第一次巨尾桉树木时,其上山阻止民工砍伐种在其林地里的速生桉。后其联系黄某甲解决此事,黄某甲未与其协商解决此事,且种在其林地里的速生桉还是被砍完了。2014年7月,黄某甲又砍伐第二期巨尾桉萌芽树木,其又告知黄某甲不要砍伐种在其林地范围内的巨尾桉树木,待问题解决清楚,到时这些林木该属于谁就归谁。黄某甲答应了其的要求,把其认为已经种到其的林地范围内的140株左右的巨尾桉林木留下来,其他全部砍伐了。所以其认为黄某甲留下来的林木都给其了,其未同黄某甲签订这些林木的权属问题,也未经黄某甲同意,于2014年11月23日,雇人砍伐了这些林木,并截成2.6米长,尾径6公分以上的规格材,平均胸径10公分,高12米左右。三天内全部砍完,并于11月24日上午12时左右拉到伶俐镇的木材加工厂卖,卖得7600元。11月25日,其又让人拉了第二车木材时被滕某等人拦下,于是其就叫司机把木卸下就回家了。司机姓廖,电话号码是136××××4750,是用桂01-976**的农用后推车拉巨尾桉树木的。其采伐的速生桉林木共140多株,得原木24多立方米。(四)鉴定意见南宁市兴绿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林案调(2014)00080号林木采伐现场调查报告及南宁市兴绿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涉案立木蓄积计算方法的说明,证实:本案被砍伐树种为巨尾桉,被砍伐面积为0.19公顷,被砍伐立木蓄积量为29.2立方米。(五)勘验、辨认等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公安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勘察情况。2、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二份证实:(1)证人黄某甲对辨认出砍伐现场位于那布坡“六东岭”其承包种植巨尾桉林木的北面;(2)证人廖某往辨认了其帮谭某在那布坡“六东岭”盗伐现场装运第一车和第二车桉原木的地点;(三)被告人谭某辨认出砍伐现场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刘圩镇良合村那布坡“六东岭”其自留山林地旁边。3、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腾明浩、黄某乙两人辨认出本案被告人谭某。以上证据真实、合法,均已核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森林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相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林木,立木蓄积量达到29.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关于被告人谭某辩称其砍伐的林木为黄某甲种植在其所承包林地上的树,其行为应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意见。经查,黄某甲陈述称涉案林木是种植在其所承包土地范围内,但谭某与证人杨某均称涉案林木种植在了谭某的责任山林地范围内。本案缺乏前述涉案林木林地有效权属证明。因此,对于谭某辩称其砍伐的林木为黄某甲种植在其所承包林地上的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证人廖某往、黄某甲的证言及谭某的陈述可证实,谭某与黄某甲曾就前述涉案林木权属发生争议,但至今未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谭某违反森林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相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林木,立木蓄积量达到29.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成立条件。综合全案证据,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谭某的刑事责任。因此,谭某辩称其行为应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谭某构成盗伐林木罪罪名不准确,本院予以变更。案发后,被告人谭某主动到南宁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谭某主动将犯罪所得7600元退赔给黄某甲,并已取得了黄某甲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谭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覃 杰审 判 员 钟 君人民陪审员 何月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雅婷附:判决书中引用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第十七条第一款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