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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6民初43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吕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仇忠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