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孙××与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392号原告孙××。被告郝××。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郝××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相法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