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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孙××与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392号原告孙××。被告郝××。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郝××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相法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