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4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361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谢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