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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4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361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谢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