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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元林与朱道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林,朱道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3执61-3号申请执行人:李元林,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朱道成,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6)皖0523执61-1号执行裁定书,现因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道成银行存款3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