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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小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小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1132号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恒基花园3号楼3单元11号。法定代表人苗永丰,总经理。被告张小静,女,汉族,1977年12月15日生。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静物业合同管理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审判员  梁小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段圆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