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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5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575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曹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与1992年1月10日登记结婚,1993年11月13日生长女曹乙。1994年12月13日生长子曹甲。2010年3月双方因琐事争吵,无法共同生活,被告与2011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长大四年多,2014年7月原告向凉州区东河乡派出所报案。现原告与被告感情破裂,婚姻名存实亡,提起诉讼。被告曹某某缺席未作实体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于1992年1月10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1993年11月13日生一女孩,取名曹乙;1994年12月13日生一男孩,取名曹甲。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致夫妻关系不睦。2011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从此失去联系。后原告感到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受理后,由于被告曹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被告曹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曹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婚后亦建立起了夫妻感情,但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离家出走长达6年之久,摒弃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李财文人民陪审员  王伯奎人民陪审员  李育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