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1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崔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1民初1131号原告崔某,女,满族,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某,男,汉族,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晓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朴希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