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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5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274号原告康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放弃诉讼请求,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康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富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