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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倪宝友与韩继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宝友,韩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485号申请执行人倪宝友,男,1952年6月5日出生,住滨江区。被执行人韩继林,男,1946年2月20日出生,住滨江区。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19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倪宝友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到2016年4月13日,被执行人韩继林尚有案款101382元和执行费1421元未履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继林暂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8执4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纯海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陈明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伟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