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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执恢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武军,贺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恢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张武军,职工。被执行人贺玉军,职工。张武军申请执行贺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贺玉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即被执行人贺玉军向申请执行人张武军返还借款本金7059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贺玉军在你单位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贺玉军在你单位领取的工资每月扣留元,共计扣留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宁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