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执恢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武军,贺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恢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张武军,职工。被执行人贺玉军,职工。张武军申请执行贺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贺玉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即被执行人贺玉军向申请执行人张武军返还借款本金7059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贺玉军在你单位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贺玉军在你单位领取的工资每月扣留元,共计扣留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宁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