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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马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102号原告刘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马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