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马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102号原告刘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马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