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中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徐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中民初字第2号原告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4518-9。法定代表人黄新伟,董事长。被告徐刚,男,汉族,1974年8月2日生,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遂中民初字第02-2号民事裁定扣留的被告徐刚应收取的936万元工程款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刚在(2014)遂中民初字第3号案件应收取的工程款人民币936万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歧审 判 员 郑 艳人民陪审员 何艳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