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3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265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委托代理人薛亮,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赵某某,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委托代理人杨怀平,湖南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经协商已于2016年4月8日在澧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交纳。审 判 员 陈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任贻秋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