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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265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委托代理人薛亮,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赵某某,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委托代理人杨怀平,湖南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经协商已于2016年4月8日在澧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交纳。审 判 员 陈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任贻秋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