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立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立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张立春,农民。申请人张立春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庆红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立春以被申请人张庆红于2010年4月5日在广东省意外走失,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庆红死亡。经查,张庆红,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张谷英镇张谷英村第十七村民组2号。申请人张立春与张庆红于1991年登记结婚。2010年4月5日,张庆红在广东省务工时,在罗湖区东昌公交总站附近走失后,雇主郭四香向深圳市公安局东晓派出所报案,深圳市公安局东晓派出所立案后经协查,仍未寻找到张庆红。2010年4月15日,申请人在《南方都市报》上刊登寻人启事,继续寻找张庆红未果,张庆红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并经岳阳县公安局张谷英派出所、岳阳县张谷英镇张谷英村民委员会、岳阳县张谷英镇四维村村民委员出具证明证实。2015年3月23日,张立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张庆红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庆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张庆红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庆红于2010年4月5日在广东省务工期间意外走失,经深圳市公安局东晓派出所协查和申请人登报寻找均未果,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上述事实有岳阳县公安局张谷英派出、岳阳县张谷英镇张谷英村民委员会、岳阳县张谷英镇四维村村民委员出具相关材料证明,故申请人张立春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庆红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庆红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振华人民陪审员 任祖元人民陪审员 余元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