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5民终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管某某与内黄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某某,内黄县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5民终7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管某某。法定代理人管文盟。法定代理人焦晓雪。委托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内黄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内黄县。法定代表人武文立,院长。委托代理人杨献军,系该院职工。委托代理人刘羿池,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管某某与上诉人内黄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两上诉人均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内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自强审 判 员 赵广红代理审判员 朱继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