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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5民终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管某某与内黄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某某,内黄县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5民终7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管某某。法定代理人管文盟。法定代理人焦晓雪。委托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内黄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内黄县。法定代表人武文立,院长。委托代理人杨献军,系该院职工。委托代理人刘羿池,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管某某与上诉人内黄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两上诉人均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内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自强审 判 员  赵广红代理审判员  朱继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