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华支行与向洪赓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监1号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华支行与被告向洪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03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审理程序违法,应进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何文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斯洋 更多数据: